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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产品质量申诉须知  
   
    (一)申诉时应提供哪些材料
1、文字申请:主要说明产品名称、数量、价值、购买时间、发生的主要问题及要求、申诉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法以及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名称、地址和联系方法;
2、订货合同(复印件);
3、购货发票(复印件);
4、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往来函电;
5、包修记录或证明;
6、可以携带的有问题的产品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。
   (二)处理申诉程序
1、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诉材料和有关资料;
2、接受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;
3、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七日内作出以下决定,并告知申诉人;
① 由我局直接受理
② 移送处理
③ 不予受理
4、确定受理后5日内通知被申诉人到省局接受调查和询问,并确定调解日期;
5、召集申诉人和别申诉人到省局进行调解;
6、调解成功的签署《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》,调解失败或被申诉人拒绝调解的,通知申诉人调解失败,请另寻解决途径。
    (三)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原则
1、 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原则;
2、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;
3、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;
4、 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。
    (四)哪些申诉不予受理
1、 申诉人不能提供购买地点和时间证明的;
2、 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;
3、 已超过申诉期的;
4、 法院、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5、 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申诉检验、鉴定的;
6、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;
7、 产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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